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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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0214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大连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11393-4,住***。 法定代表人:韩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大连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14民初4306,判令被执行人大连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房屋(位于普兰店市返还给申请人***,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将案涉房屋位于普兰店市主动交付给了申请人***(双方共同认定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无损,房内无任何物品)。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辽0214民初4306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陈 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琳玓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