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浦江海威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大连三龙印染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大连三龙印染材料厂支付原告浦江海威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509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被告大连三龙印染材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