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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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522986元; 二、驳回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元(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2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271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