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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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西康卓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产品及包装,并立即销毁库存的上述侵权产品、包装,以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 二、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撤销“驳回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康卓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 四、驳回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合计人民币17600元,由上诉人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80元,由被上诉人江西康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