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常州伟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张道清交通事故死亡所致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1968.88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张道清交通事故死亡所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等共计620983.92元(其中支付***、***、***520538.92元,支付常州伟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00445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共同负担1355元,常州伟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5元(在已支付的101800元中抵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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