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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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济南天霖包装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昊泰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58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58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00元(已由***预交),由上诉人天人公司、***负担41459元,被上诉人***负担1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已由天人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