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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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常州市常洛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昆山苏杭时代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武进区洛阳苏杭时代百货超市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66元,保全费5000元,恢复原状费用鉴定费20000元,合计48966元,由常州市常洛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租赁房屋(二楼)装饰装修造价鉴定费45000×78.4%=35280元,合计53580元,由昆山苏杭时代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武进区洛阳苏杭时代百货超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266元,由常州市常洛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966元,由昆山苏杭时代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武进区洛阳苏杭时代百货超市负担18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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