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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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到期债权。 二、原告***有代为诉讼权。 三、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700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