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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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03民初166号 原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枫,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大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国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枞阳县国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马利平 审判员周鑫 人民陪审员邹玉海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柳馨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