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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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153183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止,2018年4月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6.9%计算至还清止;); 二、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三、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5650元。 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以编号02***8199号《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中所记载事项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认的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9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891.5元,由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