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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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574.16元及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4901.83元、违约金3010.46元、手续费1802.06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