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
沙河市德创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502民催3号

申请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生态化工园区(碱湖试验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31841238XW。

法定代表人:付维怀,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31217019、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到期日2019年7月24日,出票人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沙河市德创贸易有限公司,票面付款行邢台银行清算中心。持票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志杰

审判员房伟

人民陪审员武黎娜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史学博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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