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 沙河市德创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502民催3号 申请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生态化工园区(碱湖试验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31841238XW。 法定代表人:付维怀,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31217019、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到期日2019年7月24日,出票人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沙河市德创贸易有限公司,票面付款行邢台银行清算中心。持票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碱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志杰 审判员房伟 人民陪审员武黎娜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史学博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