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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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3502012017004986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编号“3502012017004986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8106.83元,及截至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计5332.1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惠安县海景商贸城5#406住宅【不动产权证:闽(2017)惠安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7)惠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256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7元,减半收取计3373.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