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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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内09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给付内蒙古蒙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赔偿金31868.44元。 三、驳回内蒙古蒙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承担360元,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蒙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承担655元,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蒙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