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中瑞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市中瑞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等18人工资合计145566元(其中***10850元、***8894元、***1520元、***1708元、***21349元、***4700元、***3140元、***3900元、***15854元、***1995元、***20632元、***7715元、***13800元、***1533元、***1150元、***18061元、***2421元、***63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中瑞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