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中瑞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中瑞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等18人工资合计145566元(其中***10850元、***8894元、***1520元、***1708元、***21349元、***4700元、***3140元、***3900元、***15854元、***1995元、***20632元、***7715元、***13800元、***1533元、***1150元、***18061元、***2421元、***63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被告石家庄市中瑞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