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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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金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道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内蒙古道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上诉人***支付取暖费809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17元,由内蒙古道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负担30元,由内蒙古道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