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透支款本金99300元、违约金496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503.73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1日为7879.12元,之后以993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自2019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计128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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