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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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金侨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山分公司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5)丽青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青田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逾期返还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青田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欠付的工程款在坐落于阜山某B地块工程的1-8#楼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原告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土建(包括土方、桩基)、装饰及附属工程部分为限];驳回原告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本院(2015)丽青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申诉人青田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申诉人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49338.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工程款按月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829466.61元自2015年8月27日开始计算,344373.20元自2016年9月10日开始计算,275498.56元自2017年9月10日开始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审受理费121570元,由申诉人青田玉带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394.70元,被申诉人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917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