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内2922民初125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个体,现住阿拉善右旗。 委托代理人:朱文元,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世,系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2月28日,系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常务经理,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男,汉族,43岁,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3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如下:2014年6月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建设阿拉善右旗蒙古族幼儿园保教楼建设工程,***系该工程实际工地联系人。2015年我承包了一些零碎工程进行施工,包括排水工程、消防设施、外网等,按要求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000元,并出具结算单,后经多次催要,原告方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本人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0000元。剩余工程款11000元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实际结算数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乌 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乌日图那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