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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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77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3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