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 扬州可力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43794.17元,罚息67709.44元,复利629.1元(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合计2812132.71元。并继续承担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43794.1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30200元; 三、被告扬州可力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扬州可力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有权对被告扬州可力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权证号为江国用(2014)第21844号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振兴路99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扬房权证江都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权证号为江国用(2013)第21242号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权证号为江国用(2014)第21844号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40元,由被告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