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 绍兴市鸿仁门窗有限公司 浙江德斯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琳塬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绍兴市鸿仁门窗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琳塬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0521.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58元,由被告绍兴市鸿仁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