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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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189000.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317873.37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171158.3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0元,原告承担355元,被告***、***、***承担1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