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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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订立的编号为20130423C56A029198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自2017年12月2日起解除; 二、被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购房款3,180,022元,原告***应返回被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景瑞望府春和园第57幢102室房屋; 三、被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房屋维修基金3157.7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155,881.30元,合计1,159,039元; 上述二、三项款、物交付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347元,由原告***负担5586元,被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761元。限被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鉴定费97,98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7,980元,其中被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