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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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79562207.8元,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9月20日为5019713.16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普201607021320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30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68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272219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1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50731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46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9932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7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342276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6)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7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281887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对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64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981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