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中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中卫分公司 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中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建设工程造价服务费28381.39元。 如被告宁夏中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已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宁夏中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