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宁05执59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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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忠、刘丽红银行存款5159690.56元及相应利息的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忠、刘丽红应负担的本案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 三、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槐树北巷东侧恒嘉综合楼***、***、***、***、***(不动产单元号6*****、1*****、GB*****、F010*****)房产。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忠、刘丽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