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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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清亮米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392106.9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4286.07元、罚息593230.52元,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