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
阳泉市京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465元。

二、被告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9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25元,被告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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