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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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 阳泉市京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465元。 二、被告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9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25元,被告宁夏聚捷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