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502民初404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道远,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杰,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0。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住***。

负责人:彭军。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春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道远,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春城支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应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共计230572.86元(其中:医疗费1589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续医费22800元、残疾赔偿金144616元、误工费21112元、护理费975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检查费23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1.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2.肇事车辆情况:云A×××××小型客车驾驶员为***,车主为***,双方为朋友关系(无偿帮车主开车),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购买交强险122000元,购买商业三者险为50万元不计免赔。

本院结合庭审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询问、调查,对上述争议的要素审理查明后认为:

上述赔偿清单中的第1项医疗费15894.86元。因有原告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予以佐证。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赔偿清单中的第2项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因原告实际住院共计65天,该项主张在规定的计算范围内,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27622.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计2379元,由被告***承担2348元,原告***承担31元。鉴定费、检查费23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越春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姚健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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