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9)宁05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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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鸿远煤炭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天银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鸿远煤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0750元及相应利息和应承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保证人宁夏中卫天银矿业有限公司、杨文学银行存款1790750元及相应利息和应承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鸿远煤炭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宁夏中卫天银矿业有限公司、杨文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2-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