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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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辉贵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渡多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72.62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1.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利息为8.959万元;2.以272.62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被告永善天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昆明辉贵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永善天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43元,减半收取计185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71.5元,由被告昆明辉贵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永善天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800元,原告宜宾市渡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7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