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934.06元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1845.46元、违约金3121.98元、手续费186.84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计839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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