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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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赔偿损失款共计25000000元,并支付经营损失(经营损失以19335430.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5日起按每日0.1%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保全保险费19875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在2128.38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详见抵押清单)在1900万元及其相应经营损失、11.4万元律师代理费、15105元保全保险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详见抵押清单)在600万元及其相应经营损失、3.6万元律师代理费、4770元保全保险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950元,由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0元,由被告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由被告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