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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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93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75243.59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合计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748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