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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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安溪县华芳茶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业承包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与福建省安溪县华芳茶叶有限公司签订的《剑斗镇尚山坑茶场生产经营承包合同》; 二、福建省安溪县华芳茶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承包金272667元; 三、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省安溪县华芳茶叶有限公司危房改建费用286000元; 四、上述第二、三项相抵扣后,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安溪县华芳茶叶有限公司危房改建费用13333元; 五、驳回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福建省安溪县华芳茶叶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0元,由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负担320元,福建省安溪县华芳茶叶有限公司负担53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负担2795元,福建省安溪县华芳茶叶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