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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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 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 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9月23日签订的《远成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2014年6月19日《远成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二、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72893678.36元; 三、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其中154694582.81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2月7日起,18199095.55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之日止。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付清工程款,前述违约金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四、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其承建的“遂宁远成中心”项目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6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5618元,由遂宁远成置业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9052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10268元;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