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北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乌鲁木齐北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抢险加固费用78414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北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抢险加固费用支付利息175843元。

上述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款项合计959983元,由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9.83元,减半收取6699.92元(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由被告乌鲁木齐北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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