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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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 |
类型 | 罚款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7)浙1003执1674号 被罚款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罚款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二、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