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
类型 罚款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7)浙1003执1674号

被罚款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罚款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天隆染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二、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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