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光亮纸箱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台州市路桥光亮纸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台州市路桥光亮纸箱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