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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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嘉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顾卫东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给付原告海宁嘉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09405.74元及相应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自2018年7月4日起、以代偿款509405.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70元,合计12534元,由被告***、***、***、***负担(以继承顾卫东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