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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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公司住所地提供2011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查阅、复制;上述材料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在被告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在从事上述活动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进行辅助; 二、被告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公司住所地提供2011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查阅、复制;上述材料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在被告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在从事上述活动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进行辅助; 三、被告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公司住所地提供2011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查阅;上述材料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在从事上述活动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进行辅助; 四、被告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公司住所地提供2011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供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查阅;上述材料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在从事上述活动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进行辅助; 五、驳回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湖水泥厂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