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喀什伟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29日签订的《民爆仓库建设施工合同》; 二、被告喀什伟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泰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材料费162339元、租赁费84414元,共计246753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泰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3元,减半收取计2637元,由原告新疆泰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元,被告喀什伟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