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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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县合力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伊宁县合力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费117604元、违约金23520元,合计1411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伊宁县合力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05元,由原告伊宁县合力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97元,由被告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