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支付令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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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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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新4021民督128号

申请人: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浪农场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曹刚,系总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满族,住***。

申请人伊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3月30日及10月12日,被申请人***、***两次在申请人处借款25万元,均用于种植葡萄。申请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至约定的还款日期,被申请人却拒绝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及其配偶***签名的贷款申请报告、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借款合同、收到借款的借款借据、同意抵押还款承诺书、抵押合同以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借款利息103003.48元(截止2019年11月20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浪农场信用社)借款本金25及借款利息103003.48元,合计353003.48元。

申请费219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新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史亚琴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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