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支付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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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metacontent="text/css"http-equiv="Content-Styl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metacontent="text/html;charset=utf-8"http-equiv="Content-Type"/> <metacontent="text/css"http-equiv="Content-Style-Type"/> <metacontent="Aspose.WordsforJava19.5"name="generato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新4021民督128号 申请人: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浪农场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曹刚,系总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满族,住***。 申请人伊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3月30日及10月12日,被申请人***、***两次在申请人处借款25万元,均用于种植葡萄。申请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至约定的还款日期,被申请人却拒绝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及其配偶***签名的贷款申请报告、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借款合同、收到借款的借款借据、同意抵押还款承诺书、抵押合同以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借款利息103003.48元(截止2019年11月20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浪农场信用社)借款本金25及借款利息103003.48元,合计353003.48元。 申请费219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新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史亚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