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华旭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metacontent="Aspose.WordsforJava19.5"name="gen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metacontent="text/css"http-equiv="Content-Style-Type"/> <metacontent="Aspose.WordsforJava19.5"name="generato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723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新疆华旭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丽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旭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7569.22元,执行费3314元。我院向被执行人新疆华旭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新疆华旭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我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华旭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又穷尽各种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新疆华旭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已不再运营,公司无任何工作人员,法人吴丽华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所以,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 春 梅 审判员孟克巴依尔 审判员巴巴特孟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阿斯 哈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