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汉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汉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14,323.58元及违约金406,306.3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86.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汉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893.00元,原告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993.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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