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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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对四川晨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开立的10×××77账户内资金的执行; 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对四川晨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开立的10×××77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