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吐尔孙江买买提支付550000元; 二、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吐尔孙江买买提支付利息68505.56元。 以上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款项合计为618505.56元,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85.0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