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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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农谷大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农业大学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山西金果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406237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金果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18元(原告缓交至结案前),由山西农谷大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农业大学共同负担45000元,原告负担450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